(2007)二中民終字第17959號
2008-04-07 來源:互聯網 作者:佚名
核心提示:民事裁定書
(2007)二中民終字第17959號
上訴人(原審被告)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,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工業開發區金川路30號。
法定代表人周遠帆,總經理。
委托代理人萬炯熙,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代理人徐恒輝,廣東
民事裁定書
(2007)二中民終字第17959號
上訴人(原審被告)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,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工業開發區金川路30號。
法定代表人周遠帆,總經理。
委托代理人萬炯熙,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代理人徐恒輝,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上訴人(原審原告)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08號千鶴家園12號樓606室。
法定代表人周亞平,董事長。
委托代理人勾蒲亮,男, 1985年1月16日出生,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職員,住(略)。
委托代理人劉本秋,男,1981年10月27日出生,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職員,住(略)。
原審被告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,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大北路27號。
法定代表人張戈,社長。
原審被告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,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大街218號。
法定代表人田文明,總經理。
委托代理人王威,男,1978年6月18日出生,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職員,住(略)。
上訴人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權及鄰接權糾紛一案,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(2007)東民初字第05120號民事判決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在本院審理期間,因雙方達成和解協議,上訴人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。
本院經審查認為,上訴人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申請撤回上訴,理由正當,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(五)項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撤回上訴。
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,由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0元(已交納),由被告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、被告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負擔2000元(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);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,減半收取1150元,由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負擔(已交納)。
本裁定為終審裁定。
審 判 長 張曉津
代理審判員 宋 光
代理審判員 張 劍
二○○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
書 記 員 趙立輝
2008-04-07 來源:互聯網 作者:佚名